编码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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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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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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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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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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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出具初审意见并送达。 5.事后责任:取得资质证书后对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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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初审通过的; 3.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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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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