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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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主体
文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机构书面申请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修缮的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意见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修缮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出具意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意见的; 2.对不符合修缮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出具修缮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意见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文物部门只受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事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县级文物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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