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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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主体
文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德市文物局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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