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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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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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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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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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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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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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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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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