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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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政府定价成本调查监审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1.《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责任事项
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鉴赏的要求等内容。 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 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