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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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
行政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依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第十五条第(六)款;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法、公平、公正进行调解,存在相关情况的主动回避,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停止调解处理,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3.决定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价格争议调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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