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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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价格认定
行政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依据

1.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 3.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 4.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 5.《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 6.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9.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认字〔2007〕8号)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2.决定责任: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认定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2.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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