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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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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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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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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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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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企业生产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符合产业政策的,出具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初审的,向省发改委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初审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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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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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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