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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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行政主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秋粮收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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