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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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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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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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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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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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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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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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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