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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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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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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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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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主管部门,综合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以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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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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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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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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