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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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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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化工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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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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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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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化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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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泄露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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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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