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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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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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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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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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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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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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3.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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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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