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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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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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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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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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 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 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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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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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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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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