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事项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场管理科(2050027)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项为行政奖励事项,建议去掉追责情形和追责情形依据的内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