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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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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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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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艺术科(205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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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条款号: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条款号: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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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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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项为行政奖励申报审批,建议去掉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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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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