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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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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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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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场管理科(20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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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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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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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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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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