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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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文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2051336)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在组织推荐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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