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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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文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传媒科(2029611)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条款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条款号: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一)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未开播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其许可证。 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签批通过意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通过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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