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初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传媒科(2029611)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条款号: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签批通过意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通过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