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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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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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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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传媒科(202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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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2015年8月28日,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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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签批通过意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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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通过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核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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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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