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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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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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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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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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法律法规名称:《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条款号: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五、 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 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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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者要求修改补充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4.送达责任:通过确定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种林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采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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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林种质量,对商品林种子采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办理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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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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