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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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条款号:全文。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条款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使用草原情况受理申请人缴费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草原植被恢复费预缴通知、草原植被恢复费银行到账通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草原植被恢复费预收。对行政许可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库、分成;对占用征收征用草原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退款。 4.事后监管责任: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草原植被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不应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的; 3.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和退款的; 4.擅自调整草原植被恢复费分成比例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附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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