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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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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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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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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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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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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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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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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