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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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00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由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综〔2002〕73号;条款号:全文。 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2008〕105号;条款号:全文。 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综〔2012〕9号;条款号:全文。 6.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冀财税〔2016〕25号;条款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受理申请人缴费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缴通知、森林植被恢复费银行到账通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预收。对行政许可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库、分成;对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退款。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未受理、未征收的; 2.不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 3.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和退款的; 4.擅自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比例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附属于行政许可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