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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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法律法规名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条款号: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条款号:第三十条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范围的; 5.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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