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卫健委
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6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11.《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5.《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