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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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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