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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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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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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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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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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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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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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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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