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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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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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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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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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5.《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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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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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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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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