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条款内容: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做出疫情认定或不认定.4、告知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4、从事动物疫情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动物疫情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