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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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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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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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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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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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代履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责任:核算代履行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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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的;
4.违法改变需要进行代履行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5.违法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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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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