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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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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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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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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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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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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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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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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