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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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封存、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范围的; 5.在封存、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扣押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和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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