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2.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