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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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范围的; 5.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6.使用或损毁查封场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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