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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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5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责任事项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组织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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