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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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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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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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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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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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组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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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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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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