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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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5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事项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组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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