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主体
河北省承德渔港监督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二、27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作业许可”下放“渔港所在地市和县级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