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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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主体
河北省承德渔港监督处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4.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条款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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