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1998年4月29日、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9年12月28日修订;条款号: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后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