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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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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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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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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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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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2.事后监管责任: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解除控制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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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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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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