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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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5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挤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缔非法采血、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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