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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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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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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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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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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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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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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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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