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集体协商协调处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经协调未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执行。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方便企业阅知。 2.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协调程序。 3.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