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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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事项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九条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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