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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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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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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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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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九条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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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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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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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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