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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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工伤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 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调查核实责任: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案卷归档责任。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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