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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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条件确认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档案等材料,正确填写待遇条件确认表的,审核通过;待遇确认表填写不正确或举证材料不足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正确填报或补充材料。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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