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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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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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条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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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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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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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档案等材料,正确填写待遇条件确认表的,审核通过;待遇确认表填写不正确或举证材料不足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确认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正确填报或补充材料。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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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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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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