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事项 |
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第26项-30项: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3.厅三定规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