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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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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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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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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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二);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第26项-30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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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退休核准的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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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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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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