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依据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监督;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